• 教育部社科項目“先秦推類研究”學術沙龍舉行

    發布時間:2014-01-03瀏覽次數🧎‍♀️‍➡️👇🏿:15

    119日,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項目“先秦推類研究”沙龍在中北校區理科大樓A508室舉行。沙龍由項目負責人哲學系晉榮東教授主持。

    晉榮東教授在沙龍上做了主題報告👱‍♂️。報告聚焦於推類理論與中國古代邏輯之特殊性的證成。報告首先回顧了胡適🧗🏻、金嶽霖😮🧲、詹劍峰、沈有鼎、汪奠基😽、劉培育、周雲之🫴🏻、崔清田等學者在證成中國古代邏輯相異於古希臘(亞裏士多德)邏輯之特殊性上的基本主張,進而考察了從主導推理類型的不同來證成中國古代邏輯特殊性所存在的主要困難🙏,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證成中國古代邏輯特殊性需要解決的三個問題🧑🏻‍🎓,即①推類的邏輯本質(推類的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究竟該如何理解更為合理?②著眼於“學理的基本”🧒🚵🏿,如何詮釋中國古代推類理論,更為可取?③借助推類理論如何證成中國古代邏輯的特殊性?

    在報告的主體部分♠️😨,晉榮東教授援引其新近完成的研究對上述三個問題進行了回答:第一👩🏻‍🎤,推類在類同原則的製約下可以具體表現為演繹、歸納🫅、類比等形式各異的推理類型,故其邏輯本質不可歸於任何單一的推理類型🧒🏼,因此我們不應繼續在特定推理類型的意義上使用“推類”一詞,“推類”實質上是中國古代思想家對推理本身的稱呼。第二,《墨辯》的“三物”論說以及中國古代的推類實例表明🪼🚣🏼‍♂️,推類理論並不是關於類比推理的理論,而是中國古代對推理機製的一般說明,是對“允許從前提推出結論之擔保是什麽”的回答。簡言之🙋‍♂️,“三物”論說表述了一個“故-類/理-辭”的推理結構🧕,其中“類/理”的邏輯功能旨在為由“故”推出“辭”提供擔保,這種擔保的普遍規範(即類同原則)就是“前提和結論所涉對象應該同類同理”。第三🚺,基於對推類理論之實質的如上理解👲🏿,不難發現👦🏽,中國古代邏輯之所以相異於古希臘邏輯,不是因為二者研究的主導推理類型不同💑,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由於二者對推理之擔保機製的理解存在差異👯‍♂️⛹️。前者認為,前提之所以能推出結論🚭,是因為二者所涉對象具有“同類/同理”的關系🦇;正是體現“同類/同理”關系的各種實質性擔保,使得推理者有權利/有資格從前提推出結論。後者主張推理的形式特征為從前提向結論的過渡提供了擔保⁉️;正是有效的邏輯形式允許從前提推出結論🧑‍🧑‍🧒,故有效的推理是保真的推理🚏。

    報告結束後,北京大學胡軍教授、南京大學陳亞軍教授🟪、上海大學劉小濤博士🏬、中國科學院大學徐竹等就相關問題與晉榮東教授進行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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