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場校級學術講座👆🏽:張衛平教授談“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

發布時間🚴🏽‍♀️:2019-09-26瀏覽次數🙆🏿‍♂️:162

      2019921日,EON4法學院百場校級學術講座之“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在法學院樓104室舉行🧛🏿。

           

      本次講座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衛平主講,我院常務副院長吳澤勇教授主持,張誌銘院長、佀化強、於浩、樊傳明🕴🏻、黃翔⚉、袁琳等幾位老師參加講座🛗。

      張衛平教授從自己的研究興趣切入,提出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是仲裁與司法之間的關聯話題,與民事訴訟、民事執行製度均有聯結。改革開放以來🧜🏼‍♀️💅,民商事仲裁發展迅速,已經成為適用範圍非常廣泛的糾紛解決方式👨🏿‍🦱。

      作為日益受到青睞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仲裁員,程序設置較之民事訴訟也更為快捷🤼‍♂️😠、簡單🗝。但另一方面🩱,多數仲裁裁決的實現依然需要借助國家強製執行,因而有必要加強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在維護仲裁程序的簡潔性與保障國家責任兩項價值目標之間,如果司法監督過於嚴格,將削弱仲裁解決糾紛的功能🏵🔬;反之,則難以保障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從域外經驗來看🎖,仲裁的司法監督通常只針對程序問題,僅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時才監督實體問題。

      我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了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遵循了司法監督僅針對程序問題的國際經驗🫄🏽🛑。這是因為🚌,實體問題更加復雜🖨,性質上不宜作為司法監督的對象🦸,也會導致一裁終局的效率目標落空。之後,張衛平教授重點談到第58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這實質上反映出我國過於追求實質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的法治理念。張衛平教授根據經驗指出,在仲裁普遍亂象的現狀下🧑‍🎨,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約定的限度內針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查🧑🏼‍🦰,以更好地實現當事人處分權與法官職權的配置。

     此外,張衛平教授指出應當取消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製度,並借鑒德日理論設置仲裁裁決執行力審查製度💂‍♀️。仲裁機關是民間機構,所做出的仲裁裁決不具有執行力🧑🏼‍🎄,僅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因而有必要增設仲裁裁決執行力審查製度。基於此👩‍🔧,張衛平教授提出我國未來應逐步建立現代法官製度、現代執行官製度和現代書記官製度,形成明確的職能分權與相互製約。

     

      在提問環節,法學院的同學們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張衛平教授予以熱情回應。

      講座最後,張誌銘院長代表法學院向張衛平教授贈送了紀念海報,再次感謝張衛平教授的精彩報告🧚🏻‍♀️。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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